我沒去申請,因為我對太複雜的字句敘述一向一點興趣都沒有也!

再來,我暫時還不需要申請啦!等到窮到怕的時間再好好研究吧!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5&menu_id=543&webdata_id=2950&WD_ID=543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 排版用圖示
排版用圖示

澄清近來網路流傳「年收入160萬元以下可獲得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的訊息並不正確。

◎菸品健康捐係補助真正經濟弱勢者的健保費

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案,由於補助經費來源有限,因此,係以低收入邊緣戶且目前在繳納健保費有真
正困難的經濟弱勢民眾為補助對象。請國人珍惜有限的補助經費,對於不符合資格的民眾請勿申請,讓
真正經濟弱勢民眾可以快速獲得補助。

◎邇來網路不斷轉寄年收入在160萬元以下者,即可獲得補助的訊息,並不正確。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是
以全年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或2倍之經濟弱勢民眾才能獲得補
助。若以設籍臺灣省之家庭人口3人為例,全年家庭總收入在71萬元以下者,且符合(一)健保投保金額
低於25,200元,(二)全家人口利息收入1萬元以下,(三) 全家人口利息和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合計2萬元以下
,才可獲得補助自付保險費1/4;若家庭人口5人者,則可獲得
補助自付保險費1/2。經計算家庭年收入在160萬元者,且符合(一)健保投保金額低於25,200元,
(二)全家人口利息收入1萬元以下,(三) 全家人口利息和公司股東分 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分配
之盈餘合計2萬元以下,
其家庭人口數須達7人以上,才能獲得補助自付保險費1/4。以我國現行家庭
平均人口數約3人計,年收入在160萬元的家庭是無法獲得補助的。

 

一、 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 補助自付保險費1/2:
    1. 民眾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聯絡辦公室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為申請人,眷屬不能申請。
      (2) 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3) 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小於1萬元。
      (4) 全家人口之股利、盈餘與前項全年利息所得合計金額小於2萬元。
      (5) 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未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
    2. 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才能獲得健保費補助(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1) 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2) 補助無職業期間之保險費(即健保以眷屬身分或第6類保險對象投保者)。
      (3) 所依附加保之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二) 補助自付保險費1/4
    1. 民眾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聯絡辦公室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為申請人,眷屬不能申請。
      (2) 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3) 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小於1萬元。
      (4) 全家人口之股利、盈餘與前項全年利息所得合計金額小於2萬元。
      (5) 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2.

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才能獲得健保費補助(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1) 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2)

補助無職業期間之保險費(即健保以眷屬身分或第6類保險對象投保者)。
      (3) 所依附加保之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註1: 再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標準分述如下表:

                                                                                                    單位:元/月

補助

級別

地區

項目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台灣省

金門縣

連江縣

補助自付保險費1/2
  1.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2. 申請人投保金額<25,200元。
  3. 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1萬
  4. 全家人口之全年股利、盈餘所得及息所得<2萬元。
  5.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17,548

<16,964

<16,188

<14,744

<11,100

補助自付保險費1/4
  1.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2. 申請人投保金額<25,200元。
  3. 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1萬
  4. 全家人口之全年股利、盈餘所得及息所得<2萬元。
  5.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17,548
(不含)

26,322

16,964

22,618

(不含)

16,188

21,584

(不含)

14,744

19,658

(不含)

11,100

14,800

(不含)

註2:補助額度案例說明

以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保險費659元,合於前述補助自
付保險費1/2者補助330元;補助自付保險費1/4者補助165元。

 

 

 

二、補助對象:

(一)經向健保局申請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自申請之次月,除補助本人外,
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在核准補助後才辦理投保之眷屬,自投保當月補助健保費。

(二)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保險費者,並經健保局核定者,自核定之次月起補助。其為第6類被保險人時
,補助其本人及眷屬;但其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時,僅補助其本人。在核准補助後才辦理投保之
眷屬,自投保當月補助健保費。

(三)符合補助資格之被保險人,如申請停保,則其繼續依附投保之眷屬停止補助。

三、補助期限:

(一)依據98年12月17日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補助以1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二)前述要點發布前已經依照「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
險費作業要點」規定核予補助者,繼續補助至屆滿6個月。

(三)健保局得依各年度分配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額度限定補助人數。

四、申請方式:

(一)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者,健保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
請。

(二)不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請填寫「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審核認
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要點(98.12.17新增)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Word格式(另開視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pdf格式(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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