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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起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因為孩子不能認祖歸宗,所以才導致這位母親帶著一位13歲大的孩子走上絕路!

我覺得怪東怪西怪別人或怪法律都不對,因為身為一位母親,為什麼妳非得要選擇非婚生子!如果生下了她,也養育了她十幾年,妳為什麼還要帶她共赴黃泉!

這世界上有什麼事是不能解決的,大人怎麼可以這麼不負責任,早知如此,還不如在孩子生下後就把她送給人或送到育幼院,至於孩子能不能送人這常識我不懂,因為我是不會做這種事的人。可我納悶的是,為什麼要十幾年後才去認祖歸宗,是長期抗戰都不成功,還是因為其他我也不知的原因...照新聞所講的,孩子的成長過程是有父親這角色的,所以長期以來都還有接觸,我不認識當事人,所以也不能下太多評論,不過,這真的是一場悲劇,而且還是自找的!

雖然死者為大,也希望她們可以真的得到解脫,可,我真的非常不認同也絕對不鼓勵任何一位父親或母親帶著自己的小孩一起自殺!

孩子真的何其無辜,每一個人生下來後就是獨立的個體,怎麼可以因為大人的想法去決定小孩的生與死!

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事件發生了,這世界雖然有風有雨,但是,只要每天一覺醒來後,你就會發現一切很美好,即使被石頭壓住的小草都可以拚命冒出枝枒及漸漸茁壯了,更何況我們有四肢、有思想,還有無限想像的未來...

另外還有一個想法,不管孩子今天幾歲,學校也應該在上課時抽點空教育他們,如果有人想帶你一起死,即便是父母,都應該要有旺盛求生的信念!我覺得老師的話,孩子是很肯聽的,所以,也許小小的動作,會救活更多可憐又無辜的生命!



法扶棄兒 母女暗夜飲泣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0.04.21 02:10 am
 

曹姓女童隨母燒炭自殺,依據報載,其母燒炭自殺是因為女童無法認祖歸宗,因此心生怨懟,憤懣難平。但如果只是無法認祖歸宗就攜女尋死,實在冤枉,女童更是死得非常不值。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如果曹姓女童確係其母與蘇姓生父婚外情產下之非婚生子女,無論生父及其原配是否同意,只要曹姓女童由母親擔任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訴訟,就能「強制」蘇姓生父認領曹姓女童。上開條文的立法意旨就是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之利益,不致因為生母與生父間欠缺婚姻關係,而使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親子關係受到影響,故以客觀存在之血緣關係,作為「強制認領」之依據。

此類親子關係之訴訟,司法實務上幾乎均以DNA之生物檢驗作為親子關係存否的重要根據。換言之,只要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確有血緣關係,要求生父必須「強制認領」的法律障礙,其實非常容易克服。說穿了,「強制認領」就是法律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必須承擔責任的法律救贖!

本案事實和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情形若合符節,都是大人造成的錯誤,卻由無辜的小孩來承擔。雖然同樣涉及「親子血緣」與「法律名分」的矛盾,但是由於法律規範截然不同,衍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天壤之別。

「不能沒有你」是生父與女友同居生女,但因女友與他人另有合法婚姻,基於法律保障婚姻制度的要求,依法必須「推定」其女兒是同居女友與合法配偶之婚生子女,除非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子女的身分,否則單親爸爸無法認領他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則是女童或其生母主張「強制認領」,並未否定生父與原配既存之婚姻關係,而是基於保護女童利益之目的,確認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選擇司法訴訟來達成目的,事實上並不困難。

雖然輿論批評社工聯繫救助不夠積極,但是女童母親真正在乎的是女兒身分的歸屬,因此除了社會福利的介入,法律扶助的支援,恐怕才是治本之道。否則就算及時救回,暫時給予情緒安撫,恐怕悲劇仍難避免。因此該問的是:女童母親對於法律認知的欠缺,為什麼欠缺法律扶助的支援?

司法院動用國家資源,逐年編列一百億元的預算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卻受限於所謂「民間過半」的詭論,對於法律扶助的政策毫無置喙餘地。誰該得救援?誰不該救援?如何分配法律扶助資源,完全聽憑基金會董監事自主決定,司法院則諉稱董監事「民間過半」而怠乎職守。

這種偏聽的法律扶助政策,其所呈現的結果就是:不當消費的卡奴,國家聘請「法扶會」的律師請命喊冤;判決確定的死刑犯,不乏人權團體奔走呼號;但是暗夜飲泣的曹氏母女,卻是法律扶助的棄兒,化成一縷輕煙!

這般偽善的司法人權,應該才是女童母親咒怨報復的對象!

【2010/04/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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